歐盟鞋類生態新準則 2009/563/EC
歐盟鞋類生態新準則 2009/563/EC 歐盟委員會通過第2009/563/EC決議,建立了歐盟鞋類生態新準則,有效期至2013年7月4日。而一直沿用的1999/179/EC及2002/231/EC決議,將會適用至2010年3月31日。 測試項目 2009/563/EC標準要求 六價鉻 不得含有 用於最終產品物料的砷、鎘、鉛 不得含有 游離及水解甲醛 皮革: 檢出限制- 150ppm紡織品: 檢出限制- 20ppm 大皮耗水量小皮耗水量 <35 m3/t<55 m3/t 排放污水COD的含量 直接排放的污水<250毫克卅升 制革理後污水中的三價鉻含量 <1毫克卅升 五氯苯酚、四氯苯酚及其鹽、酯類 不得含有 偶氮 不得含有 致癌或誘發生殖突變的有害物質 不得含有 烷基酚乙氧基化合物和全氟辛烷磺酸鹽 不得含有 引起皮膚過敏的染料 遵照67/548/EEC或1999/45/EC規定,R43已禁用 鄰苯二甲酸鹽 只有符合67/548/EEC的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