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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正式啟用國際通行的化學品分類及標籤體系

歐盟正式啟用國際通行的化學品分類及標籤體系  2008年12月31號,歐理會發布了新的歐盟化學品和混合物的分類,標籤和包裝法規 ((EC) No. 1272/2008) (CLP) 的正式文本。新CLP法規採納了聯合國的GHS體系,即化學品的分類和標籤全球調和制度(GHS), CLP的出台使歐盟的化學品分類和標籤體系和全球通行的GHS體系取得同步。 CLP法規於2009年1月20日正式開始實施,而現行的化學品分類,標籤和包裝指令(67/548/EEC)和配製品指令 (Directive 1999/45/EC) 將於2015年6月1日完全被取代。CLP的實施是逐步完成的,其中規定舊的化學品的分類,標籤和包裝指令廢止的時間是2010年12月1日,舊的配製品(混合物)的分類,標籤和包裝指令的廢止時間是2015年6月1日 (詳細情況見圖1) 。 CLP主要對現行的指令(67/548/EEC)作了修改,其中67/548/EEC附錄1將會被取代。新的分類元素,包括危險標誌,警語( 如“危險”和“警告”)等被引入CLP CLP法規同時對歐盟的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規以及指令中的相關內容都作了修改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鄰苯二甲酸酯類問答集彙整(II) NO.3/2009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鄰苯二甲酸酯類問答集彙整(II) NO.3/2009 如何判斷該項產品是符合鄰苯二甲酸酯類限值的兒童玩具?第108章限制鄰苯二甲酸酯類於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的含量。兒童玩具是製造商專門為了12歲以下兒童作為遊玩使用所生產的消費性產品。而判斷特定產品是否為專門為了12歲以下兒童作為遊玩使用而設計的則依據下列幾個因素考量作個案處理: 製造商的產品使用目的聲明,包含產品上的標籤。 包裝、展示、宣傳,或廣告是否呈現給特定年齡層的使用者。 消費者廣泛的認知是給特定年齡層兒童使用的產品。 由委員會成員於2002年發行的年齡決策導覽,以及任何關於此導覽的後續修訂事項。 製造商必須提供上述要件,然後考量該產品是否讓兒童遊玩使用來判斷該產品是否符合兒童玩具的定義。產品是否讓兒童遊玩使用是判斷過程中最基本的觀點。在過渡期間,委員會將計劃使用ASTM F963-07玩具標準作為指南。 如何判斷該項產品是符合鄰苯二甲酸酯類限值的兒童護理產品? 兒童護理產品是製造商專門為了幫助3歲以下兒童入睡、進食、協助哺乳或長牙所生產的消費性產品。舉例來說,橡膠奶嘴/固齒器為協助出牙的產品,圍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針對“第101章 – 鉛含量限制“的執行方針 NO.7/2009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針對“第101章 – 鉛含量限制“的執行方針 NO.7/2009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簡稱CPSIA)自2008年8月14日起生效,新法案中訂定兒童產品的鉛含量限制。CPSIA對兒童產品的定義是主要為不超過12歲的兒童使用的產品。這些產品須符合關於兒童產品含鉛量的新標準(從2009年2月10日起為600ppm,從2009年8月14日起為300ppm,而在2011年降至技術上可行的的最低限值)。 2009年2月6日發佈的委員會執行方針聲明(Statement of Commission Enforcement Policy)提出了2009年2月10日後的執行方針。其重點彙集如下: 第101章(b)(2)指出,新的鉛含量限值不適用於兒童無法經由一般合理使用而接觸的兒童產品零部件。 第101章(b)(4)指出,國會授權給委員會來建立並發布特定電子設施的鉛含量限制規則。委員會已於2009年1月6日發表此一規則之草案,委員會亦希望能夠在2009年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決議延後一年實施特定產品的測試認證要求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決議延後一年實施特定產品的測試認證要求 NO. 06/2009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The 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簡稱CPSC)於2009年1月30日透過官方網頁公告,決定延後一年實施擬議於2009年2月10日開始對生產商及進口商規範特定產品的檢測和認證要求,包括用於12歲以以下的兒童產品。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CPSIA)增加對所有符合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規章或禁令的產品實施產品檢測和認證要求。 此一決議雖使兒童產品的製造商和進口商(大型或小型)不需要提出符合新法案要求的測試或認證報告,但仍需要滿足鉛和鄰苯二甲酸鹽的限制要求、玩具強制標準和其他要求。 委員會決定延後一年實施該規則,直至2010年2月10日經過委員會的重新表 決後再執行該要求。此一暫停中止決議不適用於: 受管制的特定兒童產品的第三方測試認證要求:     2008年12月21日後製造的鉛塗料和其他表面塗層的生效禁令 2009年1月20日後製造的全尺寸和非全尺寸嬰兒床和奶嘴的標準 2009年2月15日

中國家用電磁爐能效標識3月1日起強制執行

從2009年3月1日起,中國將對家用電磁爐強制執行《家用電磁爐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未貼能效標識的家用電磁爐將不允許銷售。屆時,市場上將有10%~15%的高耗能家用電磁爐被淘汰。 2008年9月1日,《家用電磁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級》國家標準開始全面實施,正式結束了中國電磁爐行業多年來無標準可依的尷尬局面。中國家電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電磁爐能效標識的公布促進了整個電磁爐行業的積極發展,使消費者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對提高中國產品技術標準在國際上的地位有著重要的作用。據有關研究預測,如果整個電磁爐行業都能達到標準的節能水準,按照目前電磁爐行業每年5000萬台的銷量規模計算,相當於每年可為國家節省150多萬噸標準煤,對建設節能型社會將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 據介紹,電磁爐能效標準共設一到五級,從而限定了電磁爐的市場准入門檻,低於第五級能效限定值的產品將被淘汰,不允許生產和銷售,消費者以後可以輕鬆看標籤選產品。 來源:江蘇WTO-TBT資訊服務網 

最環保的電子產品 by Greenpeace

綠色和平組織繼每季公布的Guide to Greener Electronics後,2008年綠色和平組織邀請電子產品製造商提供公司目前最環保的產品/機型進行評比,調查目前市面上最環保的產品,並於2008年12月公布調查結果。此份調查的名稱為《繼續追尋綠色電子產品》(Green Electronic…The search continues),參與此次評比的廠商共有15家,分別為: Acer, Dell, Fujitsu Siemens, Hewlett Packard, Lenovo, LG Electronics, Motorola, Nokia, Panasonic, RIM/Blackberry, Sharp, Samsung, Sony, Sony Ericsson, Toshiba. 此次參與評比的15家廠商共提供50種產品提供綠色和平組織進行評分。而評分依據分為4大類: 1. 有毒物質的使用(Use of hazardous chemical substances):有毒物質包括PVC、溴系阻燃劑(BRFs) 、銻(antimony) 、鄰苯

中國加快推廣節能燈行動計劃

為加快推進節能減碳,逐步淘汰白熾燈,加快推廣節能燈,國家發展改革委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全球環境基金(GEF)合作共同開展「中國逐步淘汰白熾燈、加快推廣節能燈」項目,支持研究編制《中國逐步淘汰白熾燈、加快推廣節能燈行動計劃》。目前,相關研究工作已經開始。 中國是照明產品的生產和消費大國,2007年,白熾燈產量44.4億個,佔世界產量的三分之一,出口29.8億個;省電燈泡(compact fluorescent lamp)產量30億個,佔世界產量的80%,出口22億個。 中國照明用電約佔全社會用電量的12%,採用節能燈替代白熾燈可節電60%至80%,若把現有在用的白熾燈全部替換為節能燈,一年可節電480億千瓦時,潛力巨大,是實現節能減碳目標的重要途徑。 – 參考資料來源:香港貿發網 2009-02-01

The U.S. CPSC will provide manufacturers with guidelines for complying with CPSIA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第108章限制鄰苯二甲酸酯類於兒童玩具(children’stoy)和兒童護理產品(child care article)的含量。其中三類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DEHP、DBP、BBP)為永久禁用,此三項物質允許存在於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濃度為0.1%。而另外三種暫時禁止使用的DINP、DIDP、及DnOP,在“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玩具”及“兒童護理產品”的濃度不得超過0.1%。此項禁令於2009年2月10日起生效。 以下名詞定義如“兒童玩具”、“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玩具”、“兒童護理產品”皆於第108章有詳細說明,需特別注意的是,此定義只適用CPSIA的第108章。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已收到許多可能受法案影響的製造商的詢問電話,因此,委員會目前正研擬一份可提供廠商參考的指引,做為產品是否需遵守法案要求的判斷依據。目前可得知的是,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材等已有其他聯邦機構管制的產品通常不屬於“消費品”的範疇,但是如嬰兒奶嘴或杯子,則同時受到CPSC和FDA(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的管轄。FDA管制的是間接加入食品的添加物,例如可能從容器釋

US electronics manufacturers are required to pay a minimum annual fee of $50,000 per year to recycle E-waste

依照美國NERIC(National Electronics Recycling Infrastructure Clearinghouse)公布的製造商註冊年費一覽表(如下表)顯示,2009年在美國銷售必須強制回收的電子產品廠商,依每州需要繳交的年費不同,每年至少需付50,000美元的註冊費用以進行全國產品回收。 美國多個州別已分別實施強制回收的電子產品計畫(electronics recycling programs),而支付計畫行政費用的來源即是向電子產品製造商徵收註冊費用。馬里蘭州和西維吉尼亞州用這些經費作為補助當地廢棄物電子廢棄物收集及回收用,而其他州多將這些經費作為支付員工薪資、服務內容延伸和執行使用。 州名 製造商註冊年費 California 加州 無 Connecticut 康乃迪克州 尚待決定 Hawaii 夏威夷州 $5,000 美元 Illinois 伊利諾州 $5,000 美元 Maine 緬因州 無 Maryland 馬里蘭州 $5,000 美元

美國華盛頓州考慮立法管制雙酚A

華盛頓州考慮立法,由2010年7月1日起禁止製造、售賣及分銷含有雙酚A(bisphenol-A)的水瓶(bottles)、兒童水瓶、杯(cups)及其他容器(containers)。禁令如獲通過,將涵蓋: 雙酚A可用來製造環氧樹脂(epoxy resins)及聚碳酸酯塑料(polycarbonate plastics),是硬聚碳酸酯塑料(hard polycarbonate plastics)的主要成分。聚碳酸酯塑料應用於多種食品及飲品包裝產品,環氧樹脂通常用作金屬產品的清漆塗層。雙酚A亦應用於多種兒童產品,例如玩具、奶嘴、奶瓶和咬牙器,但鑒於公眾關注日增,不少生產商已自發地分階段停止在產品中使用雙酚A。 美國數個州及城市曾經嘗試禁止在兒童產品中使用雙酚A,結果失敗,其中包括舊金山及加州。 《消費品安全加強法》禁止使用若干類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對雙酚A則無限制。在聯邦層面,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DA)正檢視所有受該局監管的產品資料,其中包括已知含有雙酚A的產品。預料奧巴馬政府將更積極處理雙酚A問題,未來聯邦層面亦有可能更嚴格監管這種化學物質。 – 參考資料來源:

The UK government is moving to revise domestic WEEE regul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EU WEEE Directive, EU member states must convert the WEEE Directive into the domestic laws of each member state. The British government submitted its domestic WEEE regulations (SI 2006 No. 3289) to Parliament on December 12, 2006, and submitted it to Parliament in January 2007. Effective on March 2nd. Before the British WEEE regulations are about to enter into force for the fourth year (January 1st to December 31st, 2010), the British government conducted an impact assessment (Impact Assessment) on its domestic WEEE implementation status and implementation experience, and announced the upcoming regulations. Draft regulations are available for public consultation. The deadline for this public consultation is April 6, 2009. The British government recently announced a report titled “The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egulations: Government consultation on new regulations and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supporting infrastructure to take effect from the fourth compliance period (1 January – 31 December

ECHA announces 7 substances that may be included in the authorization list

ECHA公布可能納入授權清單之7種物質 歐盟化學總署(ECHA)繼2008年10月29日公布15種物質REACH高關注物質(SVHC)候選清單後,ECHA於2009年1月16日公布自SVHC候選清單選出需向ECHA申請授權才能使用的物質名單草案。根據該草案,7種物質首先被列入了授權清單(附件14)。   被列入清單的7種物質分別如下(ECHA公布的原文表單可從附件下載):   物質名稱 毒性 EC No. CAS No. 1 Musk xylene卅二甲苯麝香 vPvB 201-329-4 81-15-2 2 4,4’-Diaminodiphenylmethane卅4,4’-二胺基二苯甲烷 致癌性 Cat. 2 202-974-4 101-77-9 3 Short Chain Chlorinated Paraffins卅短鏈氯化石蠟 PBT & vPvB 287-476-5 85535-84-8 4 HBCDD卅六溴環十二烷 PBT 247-148-4 25637-99-4 5 DEHP卅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丁基)酯 生殖毒性 Cat.2 204

European Commission publishes draft ecological design requirements for circulators

歐盟執委會公布循環器生態設計要求草案 歐盟執委會日前公布循環器(Circulators)的工作計畫(working document)草案,以下為草案內容提到目前對循環器的生態設計要求(ecodesign requirements)。全文可於附件下載。 能源效率要求(Energy Efficiency Requirements):  自2012年1月1日起:循環器的能源效率指數(Energy Efficiency Index, EEI)須小於0.27,並且必須 (1) 將EEI標示於產品標籤、包裝以及技術文件 (例“EEI ≦0.[xx]”);(2) 於產品包裝各技術文件提供下列資訊:“最佳循環器效能為EEI ≦0.18”  自2015年1月1日起:循環器的能源效率指數(Energy Efficiency Index/ EEI)須小於0.23 – 參考資料來源:英國MTP網站 2009-02-12 其它相關檔案下載:Working Document on Circulator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鄰苯二甲酸酯類問答集彙整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鄰苯二甲酸酯類問答集彙整 1. 如何判斷該項產品是符合鄰苯二甲酸酯類限值的兒童玩具? 第108章限制鄰苯二甲酸酯類於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的含量。兒童玩具是製造商專門為了12歲以下兒童作為遊玩使用所生產的消費性產品。而判斷特定產品是否為專門為了12歲以下兒童作為遊玩使用而設計的則依據下列幾個因素考量作個案處理: n           製造商的產品使用目的聲明,包含產品上的標籤。 n           包裝、展示、宣傳,或廣告是否呈現給特定年齡層的使用者。 n           消費者廣泛的認知是給特定年齡層兒童使用的產品。 n       &nb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F.A.Q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F.A.Q   美國總統布希於2008年8月14日簽署【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簡稱CPSIA)。該法規授權並擴大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更大權力,以防止不安全產品進入美國,以彌補現行美國消費品安全法的不足。以下為產品含有特定鄰苯二甲酸酯類(Phthalates)之常見問答集彙整。 1. 鄰苯二甲酸酯類禁用於何種產品?   永久禁止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含有濃度超過 0.1% 的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基酯 (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兒童玩具意指適用於12歲以下兒童的產品;而兒童護理產品意指幫助3歲以下兒童入睡、進食、哺乳或出牙的產品。另外暫時禁止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於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產品直至最終規定頒布為止。 2. 禁用法令是否適用於小型零件?   如同C

關注FSC受控木材風險評估,避免木材貿易中的經濟損失

凡是取得FSC-mixed認證且使用受控木材的企業都會感覺到,FSC組織自2007年1月1日推行FSC-STD-40-005 V2標準(公司評估FSC受控木材標準)以來,對於FSC受控木材的管控要求越來越細化和嚴格。許多企業在執行受控木材管理過程中覺得,新的標準要比FSC-STD-40-005 V1的要求增加了很多內容。甚至一些企業認為受控木材的管理對於國內的一些木材加工者是無法百分之百完成的。特別是在受控木材的風險評估環節。但是我們要注意:如果一個公司採購了受控木材,但在風險評估過程中忽略了某些要求,這可能會導致所採購的材料不能用於FSC-mixed產品的生產,或者生產出的產品不能做為FSC認證產品去銷售。從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可能是巨大的。因此我們應該多花一點時間來進行受控木材的風險評估。 FSC受控木材要避免以下五種木材來源: FSC-STD-40-005 V2對於採購受控木材給出2種途徑。第一種:向已經取得FSC受控木材銷售資格的供應商採購原材料。第二種:公司執行自己的FSC受控木材評估程序,向非認證的供應商採購原材料。第一種採購途徑是最簡便的,但目前在國內只有2家企業取得FSC受

亞洲的GMP趨勢與考驗

背景介紹 近年來,亞洲對外的藥品供應市場迅速增長,令全球活性藥物成分(API)、半成品及原材料的生產集中於亞洲。據in-pharmatechnologist.com於2007年12月發表的一篇文章稱,美國和歐盟用於生產成品藥的API中有80%來自亞洲,當中,中國和印度的供應量佔很大份額。 美國及歐盟的執法及主管部門亦相應開始關注入口藥品的質量而採取有關行動及計劃來保障使用者的安全。 亞洲面臨的考驗 美國及歐盟所定的GMP標準已成為亞洲供應商與出口商需要遵守的守則,與此同時,亦需要遵守自己國家的GMP法規。這種滿足一個或更多個管轄區標準的的巨大壓力,在過去以及未來若干年中都將是亞洲供應商要面臨的重大考驗。 三個最有影響力的管理機構及其標準 歐洲藥品管理局(EMEA)、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和日本厚生勞動省(MHLW)三家全球最具影響力的藥品管理機構各自採取不同的方法,保證國產與外來藥品生產的品質。 歐洲 EMEA採用一種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的方法,規定採用根據EU GMP標準生產的預加工材料,讓藥品生產商(或市場授權持有者[MAH])承擔確保合格質量的主要責任。 目前,EMEA在歐洲經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鄰苯二甲酸酯類問答集彙整(I)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 鄰苯二甲酸酯類問答集彙整(I) NO.2/2009 美國總統布希於2008年8月14日簽署《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簡稱CPSIA)。該法規授權並擴大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更大權力,以防止不安全產品進入美國,以彌補現行美國消費品安全法的不足。以下為產品含有特定鄰苯二甲酸酯類(Phthalates)之常見問答集彙整。鄰苯二甲酸酯類禁用於何種產品?永久禁止兒童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含有濃度超過 0.1% 的鄰苯二甲酸雙-2-乙基己基酯 (DEH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兒童玩具意指適用於12歲以下兒童的產品;而兒童護理產品意指幫助3歲以下兒童入睡、進食、哺乳或出牙的產品。另外暫時禁止含有濃度超過0.1%的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DP)或鄰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於可放進兒童口中的兒童產品及護理產品直至最終規定頒布為止。 禁用法令是否適用於小型零件?如同CPSIA第10

歐洲議會表決通過新的玩具安全指令 NO.1/2009

歐洲議會表決通過新的玩具安全指令 NO.1/2009 2008年12月18日,位於法國斯特拉斯堡的歐洲議會通過了新的玩具安全指令,內容涉及兒童玩具的生產材料、檢測以及市場監管等問題。現行的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已實行了20年,而新的玩具安全指令主要為提高安全標準以確保危險的玩具不會流入市場,保護兒童免受危險有害的玩具損害。新版指令對於經銷商(economic operators)有更詳盡的定義和責任劃分: 製造商 (產品檔案必須保存10年,玩具須具載有型(type)/序號(serial numbers)) 授權代表 進口商 批發商. 新增了製造商需提供EC符合性聲明要求的規定。在玩具上市後,製造商須保存該聲明10年。廠商須執行安全/風險評估,也必需確認玩具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質,而該紀錄需保存在技術文件中。 化學物質 玩具中禁止含有可能致癌,引發突變或對生殖有害(CMR)的物質。 禁止了55項致過敏的芳香劑。 除現行指令限制的8項物質(銻、砷、鋇、鎘、鉻、鉛、汞、硒)外,新增了多項元素和其限值。 其他 嚴禁玩具附著於食物上,與食物共同販售的玩具需另外包裝。 將建立有發聲功能玩具

New revised EU WEEE draft – Q&A collection NO.44/2008

New revised EU WEEE draft – Q&A collection NO.44/2008 Scope and definitions Transfer specific annexes on the scope of the existing WEEE directive to the RoHS directive (article 95). The scope of the WEEE Directive will refer to the relevant appendix of the 10 categories of products applicable to the RoHS Directive. Clarify equipment outside the scope of the directive (e.g. fixed installation). In the future, devices will be divided into household devices (B2C – business to consumer) and non-home devices (B2B – business to business) through work procedures (comitology). The definitions in the directive are the same as the 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 and the "Product Marketing" definition. Added definition of "remove". The 65% WEEE collection rate proposed in the collection target is based on the average number of electronic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that will be on the market in the next two years. Producers are required to meet the collection rate of this proposal every year starting in 2016. This rate applies to domestic and non-domestic WEEE. For specific countries that have difficulty meeting collection targets, working procedures will allow for transitional disposal. In 2012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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